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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名网站16年前转载侵权报道未删除被判侵犯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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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典范 等级 ★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3 13:30:36 编 辑 |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8年10月23日 06版)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一篇名为《凯立真相》的报道原为财经杂志记者采写,后被判侵犯名誉权,知名网站新浪转载后一直未删除,新闻当事人卫凯征起诉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近日作出判决,新浪侵犯了卫凯征的名誉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卫凯征的相应损失。曾因凯立公司上市未果而告赢中国证监会的卫凯征再次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到了说法。 卫凯征是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的董事长,凯立公司1998年曾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而状告中国证监会并胜诉。此案在当年引发广泛关注,并成为经典案例。凯立公司状告证监会胜诉后正准备再次申请上市时,财经杂志2001年9月刊登了长篇调查报道《凯立真相》,此文后被海口两级法院判定侵犯了凯立公司及卫凯征的名誉权。凯立公司及卫凯征认为,新浪网转载刊登财经杂志发表的文章《凯立真相》,严重影响了凯立公司的上市进程。 新浪公司辩称,新浪网转载的内容是转载自其他权威媒体,公司对文章侵权情况并不知情,不具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新浪网进行新闻报道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 ,同样不具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第三,涉案内容未受到关注,影响力小,且被告在获知情况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第四,原告未就经济损失及其精神损害进行举证并提供证据,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财经杂志社发表的文章《凯立真相》侵害凯立公司名誉权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是网络信息发布提供者,其经营的新浪网站系我国大型门户网站,旗下财经频道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频道,其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被告对侵权文章《凯立真相》内容的真实性没有核实即直接在财经频道转载,这足以误导读者(企业)信以为真,从而对凯立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怀疑,使凯立公司的商业信誉受损,应认定为侵害了凯立公司名誉权。 琼山区人民法院还认为,被告转载侵权文章时间将近17年,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采取删除措施,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新浪网”上发表对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卫凯征的道歉信,赔偿公证费1000元、律师服务费3万元和经济损失3万元 ,并向卫凯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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