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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试用期的这些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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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uc2017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7/3/20 10:23:24    编 辑   

先看一段对话:

“我找到工作啦,公司说试用6个月就可以转正。”

“恭喜啦,工资多少?”

“转正后工资6000元,试用期只有1500元。”

“那签合同了吗?”

“公司说试用期不签合同,转正才签。”

这段对话你有没有看出什么问题?

实务中关于试用期总是出现各种误读和违规,在这里列举一下,希望劳动者以后不需要在试用期的问题上被人蒙骗。

案例一:

某大学毕业生A到北京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A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1000元。还有7天试用期就要到了,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进行考察,如果A同意,公司将在与其再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A无奈只能同意延长适用期。结果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A在试用期内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解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1.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还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大学生A的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使用期限和次数均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公司必须不足A的工资差额,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小王是某学校大二的在读学生。利用暑期在家这段时间,小王希望做点兼职工作,以便赚取零花钱和丰富社会经验。经过努力,小王很快在某超市找到了一份兼职促销员的工作。超市方和小王约定:试用期个两周,每天工作三小时,工资每周一结,试用期工资为150元,是转正后工资的一半。小王在该超市做了三周的促销工作,但超市却一直拖着没有发工资。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根据该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可知,小王作为非全日制工没有试用期,超市方应按转正后工资支付他前两周的工资。因此,小王的工资总额应该是900元。

案例三:

2015年3月,小周进入一家钢材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其中试用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的月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的月工资为2500元。2015年9月份,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小周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500元。仲裁委支持了小周的请求。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小周作为HR,明知道法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但其在入职时对试用期约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放弃己方权利,认可公司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合法。为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解析:

问题1:小周自愿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何该公司仍需支付赔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该规定。该公司与小周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该公司应当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

问题2: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与法律法规相对照,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修改。如果为争取工作岗位,暂时无法与用人单位交涉,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即将走出校门,愿大家在拥抱未来的同时,也要慎行以知识武装自己,加油。
 
topuc2017    等级  

2 楼 发表于  2017/3/20 10:23:48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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